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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转让北京会计所转让

更新时间:2024-11-19 08:4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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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转让北京会计所转让

 

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。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,由合伙人按

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,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。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

务承担连带责任。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:

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1、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;

2、有书面合伙协议;

3、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;

4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。

根据《办法》第八条规定,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1、有5名以上的股东;

2、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;

3、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;

4、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;

5、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;

6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。


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。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

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。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

由法定代表人担任,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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